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3閱讀量:(1547)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東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系被害人穆某某之妻),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李柏玉,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穆某某(系被害人穆某某之父),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童某某(系被害人穆某某之母),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穆某某(系被害人穆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趙某某,系穆某某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辯護人耿爽,黑龍江普瑞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以佳東檢訴刑訴(2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穆某某、童某某、穆某某、陳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合并審理。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鶴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及訴訟代理人李柏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耿爽、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的訴訟代理人侯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兩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無號牌“精通天馬”二輪輕便摩托車載乘被害人穆某某、陳某某在佳木斯市安慶街西側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交叉口處時,違反信號燈通行規定,與在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李某某駕駛的黑DH3052號“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陳某某受傷、穆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法醫鑒定:穆某某符合生前因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雙肺挫傷死亡。佳木斯市公安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穆某某、陳某某無責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王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穆某某、童某某、穆某某、陳某達成賠償協議:1、王某某賠償趙某某、穆某某、童某某、穆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8萬元;2、王某某賠償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4.9萬元。因肇事車輛黑DH3052號“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應承擔的份額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份額由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視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穆某某、童某某、穆某某人民幣95404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三、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人民幣24596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四、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穆某某、童某某、穆某某人民幣130849.08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五、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人民幣47710.24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叢杰
人民陪審員 汝繼明
人民陪審員 張麗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曹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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