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3閱讀量:(2055)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黑7102刑初14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抓獲并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波,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牡鐵檢刑訴[20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波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北京協和醫院的住院病案及收據,金額為人民幣36559.47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21104.34元;
2、2011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住院治療后,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的住院病案及收據,金額為人民幣74801.18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45444.29元;
3、2012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的住院病案及收據,金額為人民幣113425.61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76005.61元;
4、2013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住院治療后,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該院的住院病案及收據,金額為人民幣148424.13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107320.41元;
5、2014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住院病案及收據,金額為人民幣193786.89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123540.17元。
針對指控犯罪,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證人孫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報案材料、案件來源、歸案情況說明、住院病案及收據、代收付業務明細清單、中國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說明、扣押清單、職工醫療保險證復印件、印章印文鑒定意見書、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鐵路醫療保險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姜某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姜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姜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有立功表現,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2010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的人員,偽造了北京協和醫院的住院病案及住院收據,金額為人民幣36559.47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扣除個人帳戶醫療保險金人民幣110.70元,共騙取人民幣21104.34元;
2、2011年8月16日至8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住院治療,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總計人民幣9143.82元。姜某某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的住院病案及住院收據,金額為人民幣74801.18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51644.39元。姜某某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核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應支付其人民幣6126.06元,扣除個人帳戶醫療保險金人民幣74.04元后,共騙取人民幣45444.29元;
3、2012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的住院病案及住院收據人民幣113425.61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扣除個人帳戶醫療保險金人民幣15.45元,共騙取人民幣76005.61元;
4、2013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住院治療,實際發生費用總計人民幣5736.42元。姜某某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該院的住院病案及住院收據,金額為人民幣148424.13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報銷后獲款人民幣110196.30元。姜某某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核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應支付其人民幣2617.39元,扣除個人帳戶醫療保險金人民幣258.50元后,共騙取人民幣107320.41元;
5、2014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通過聯系制作假票據人員,偽造了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住院病案及住院收據人民幣193786.89元,然后回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扣除個人帳戶醫療保險金人民幣161.76元后,共騙取人民幣123540.17元。
綜上,被告人姜某某在北京先后五次通過制作假票據的人員,偽造住院病案和住院繳款收據,共計偽造住院繳款收據人民幣566997.28元,然后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騙取人民幣共計373414.82元。所騙贓款被其全部揮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當庭舉證、質證,予以確認、采信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證實,從2010年的夏天至2014年,到北京看病,聯系辦假票據人員,偽造了北京市協和醫院、解放軍總醫院、天壇醫院的假住院病歷和住院收據,偽造住院收據共計人民幣56萬多元,然后到牡丹江醫療保險中心騙取醫療保險金人民幣38萬多元的經過。
2、證人孫某某證言證實,從2009年到2014年8月,其丈夫姜某某五次看病的病歷和住院票據都是在北京通過辦理假證的人員買來的,然后由其向鐵路醫保辦遞交病歷和住院票據申請報銷,利用虛假病歷和票據向鐵路醫保中心騙取了醫療保險款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
3、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其在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醫療審核過程中,發現雞西工務段參保職工姜某某多次申請轉往北京地區非聯網定點醫院醫療費用較高,發現問題后,由醫保中心組成核查組,到北京對姜某某多次轉往北京地區非聯網定點醫院醫療費真實情況進行核查,經過核查發現,自2010年7月至2014年11月,姜某某先后五次偽造、變造病歷、收據等材料,報銷住院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566997.28元,扣除個人醫療保險金人民幣620.45元,按照比例共給姜某某報銷了人民幣382158.27元。
4、情況說明,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出具的被告人姜某某在非定點醫院實際發生醫療費用,可能產生醫療保險費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姜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8月28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住院,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總計人民幣9143.82元,按照醫療保險政策核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應支付人民幣6126.06元;于2013年6月4日至6月14日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住院,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總計人民幣5736.42元,按照醫療保險政策核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應支付人民幣2617.39元。
5、報案材料、案件來源、歸案情況說明,證實案件的來源以及抓獲被告人的經過。
6、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提供的住院病案及住院收據,證實被告人姜某某到北京偽造北京協和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北京天壇醫院的住院病案及收據后,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進行報銷的事實。
7、批量代收付業務明細清單,證實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根據被告人姜某某提交的病歷和收據,按照比例將給其報銷的住院醫療費打入其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帳戶(6217001000000182272、6227001001330037219)內。
8、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姜某某的建設銀行卡已經收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給其報銷的醫療款。
9、鑒定機構、鑒定人資格證書,證實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刑事技術處以及鑒定人具備鑒定資質。
10、文書鑒定意見書,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刑事技術處,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北京協和醫院住院病案、北京天壇醫院住院病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病案樣本與被告人到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報銷的病案檢材進行檢驗,通過印章印文檢驗方法,經檢驗,證實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的病歷和收據與公安機關提交的檢驗樣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印。
11、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涉嫌有罪證據予以扣押。
12、職工醫療保險證復印件,證實該醫療保險號3035814的醫療保險證所有人為被告人姜某某。
1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主體身份及自然狀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偽造虛假住院證明材料的方法,騙取醫療保險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姜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牡丹江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有立功表現,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退賠哈爾濱鐵路局牡丹江醫療保險分中心人民幣373414.82元;
三、扣押的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001000000182****)、五菱榮光微型車、車輛行駛證及隨車手續,依法返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廣成
代理審判員 于智洋
人民陪審員 張 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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