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某某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1735)
黑龍江省某某市陽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陽民初字第6號
原告劉某某。
被告某某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某某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景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某某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于2002年4月1日起在被告處從事收發員(保安員)工作。在職期間一直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2010年10月19日被告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突然告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并只支付了兩年的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原告雙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如下:1.2002年4月至2010年12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50.00元/月×9個月×2倍=18900.00元;2.補償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差額部分工資:(1050.00元/月-400.00元/月)×(12個月×9年)=70200.00元;3.支付失業金:560.00元/月×12個月×3年=20160.00元;4.支付2002年4月至2010年10月經濟補償金:1050.00元/月×9年=9450.00元;二、判令被告雙倍支付2002年4月至2010年10月未休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6562.00元元,其中法定節假日:(4天/年×300%×9年)×(1050.00元/月÷21.16天/月)×2倍=10718.34元;雙休日:(5天/年×200%×9年)×(1050.00元/月÷21.16天/月)×2倍=8931.95元;補償同工同酬夜班費:8天/月×12個月×9年×4元×2倍=6912.00元;以上共計145272.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本案是否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期間;二、如果沒超過仲裁時效,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三、原告要求各項經濟賠償金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于2002年4月1日起在水暖維修處從事收發員(保安員)工作。2005年1月1日原告與水暖維修處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為不定時工作制,工資不低于408.71元。2008年9月被告電力實業公司作為水暖維修處的主管單位。對下屬單位的用工進行統一的集中管理,由被告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與某某創興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作協議書。原告劉某某與某某創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雙方形成勞動關系,與水暖維修處形成實際用工關系,原告被派遣至水暖維修處從事收發員工作,每月由水暖維修處給某某創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及服務費,再由創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工資給原告,2009年5月12日某某創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為原告辦理了某某市基本醫療保險證并交納醫保費。2010年9月1日勞務派遣合同到期,2010年10月19日原告被電力實業公司及水暖維修處告知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對該時間無異議。2014年12月2日,原告以電力實業公司為被告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12月4日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牡勞人仲字(2014)第3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因你的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期,故本委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劉某某主張權利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期間。2010年9月17日被告電力實業公司及水暖維修處通知原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從那時起原告劉某某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原告劉某某應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即2010年9月17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然而原告劉某某直至2014年12月2日才向某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某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申請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作出牡勞仲不字(2014)第39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且原告劉某某在此期間也沒有證據證明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有中止、中斷的情形,顯然已超過了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已喪失勝訴權,故本院對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某某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對被告某某電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景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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