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王某某與王某某、陳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1617)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溫龍永商初字第857號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黃節操,浙江攀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陳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婷婷,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管和平
人民陪審員 楊 陽
人民陪審員 項招蟬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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