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5740)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
根據《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由這條法規,我們可以看出,定作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加工承攬合同。也就是說,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解除”。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承攬合同本就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定需要而簽訂的,當定作人的特定需要變為不必要時,其自然有權利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攬人終止履行合同。
但是,解除合同并不意味著可以免責。定作人雖然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如果給承攬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既尊重了定作人的意見,同時避免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給承攬人帶來不利后果,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定作人行使解除權的限制
1、行使時間
定作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限內行使任意解除權。
“隨時解除”≠任意絕對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定作人必須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有效期≤合同履行完畢)提出解除合同。換句話說,定作人應在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前提出。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工作,即使還沒有交付該成果,定作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承攬人已經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經支付費用,此時合同終止,定作人更不能拒絕該工作成果。
2、行使方式
定作人要解除加工承攬合同,應當通知承攬人。
當解除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生效,合同提前終止,承攬人可以不用繼續履行義務。
3、行使后果
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應當對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損失包括:
① 攬人已經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
② 承攬人為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
③ 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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