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1654)
民事裁定書
(2014)清民二初字第106號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漢族,清水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建忠,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漢族,清水縣人,包工頭,現住址不詳。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孟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審判員 魏富裕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王高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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