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1375)
刑事判決書
(2014)寬刑初字第174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現住長春市朝陽區。2011年8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400元;2012年2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于2012年12月15日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雪明,吉林路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某盜竊一案,由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長寬檢公訴刑訴(2014)145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辯護人張雪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于2014年3月1日23時30分許,將被害人馬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紅色嘉陵摩托車及車上工具箱內水暖工具盜走,合計價值人民幣1200元,逃離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捉獲。案發后,贓物已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及辯護人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吳某某供述,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照片,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查詢,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4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董屹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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