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自某某訴張某某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29閱讀量:(1927)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初字第215號
原告自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合寧,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
被告云南某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芒市東驛物流分公司。
負責人趙某某,公司經理。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浦某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
負責人明某某,公司經理。
原告自某某訴被告張某某、云南某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芒市東驛物流分公司、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建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張某某及其與東驛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芒市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某某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告張某某案某某時所駕駛的車輛在芒市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則首先應由芒市保險公司按上述規定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張某某賠償。由于被告張某某系東驛物流公司員工,其駕車肇事時,系從事公司安排的運輸任務,屬履行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張某某從事工作任務造成他人的損害依法應由東驛物流公司承擔。
原告自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鑒定費、修理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當依法計算。關于營養費,原告雖未提交證據證實,但根據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程度,可酌情支持。結合案件實際,對原告自某某主張的交通費亦酌情予以支持。
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定原告自某某的損失為醫療費47800.95元、護理費1603.35元(21天×76.35元/天)、誤工費13743元(住院當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共180天×76.35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21天×100元/天)、營養費420元(21天×20元/天)、殘疾賠償金36846元、后續治療費20000元、交通費200元、修理費1695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人民幣125608.3元。
因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上述費用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為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共計人民幣52392.35元,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應當由芒市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的賠償項目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總額為70320.95元,超出了交強險賠償限額,應由芒市保險公司賠償10000元(不足60320.95元)。財產損失1695元,未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應當由芒市保險公司賠償??鄢⑹斜kU公司承擔的上述64087.35元(52392.35元+10000元+1695元)后,不足的61520.95元(未獲賠的醫療費用60320.95+鑒定費1200元),根據原告自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對損害結果某某生的過錯大小,本院確定原告自某某自行承擔80%的責任,被告東驛物流公司承擔20%的責任,故東驛物流公司應當賠償12304.19元(61520.95元×20%),張某某已承擔17000元,多支付了4695.81元,該款本應由原告返還張某某,但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由芒市保險公司在應賠償原告自某某64087.35元中直接支付給被告張某某,芒市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原告自某某59391.54元。被告張某某作為東驛物流公司員工,在履行職務期間某某生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支付的費用應為肇事一方先行墊付的賠償款項,其與東驛物流公司如何分擔已先行支付的費用屬于單位內部的管理事務,不屬于本案應當一并解決的范圍,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自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修理費共計人民幣59391.54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芒市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給被告張某某人民幣4695.81元。
三、被告云南某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芒市東驛物流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自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12304.19元(該款已支付)。
三、駁回原告自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5元(已減半收?。稍孀阅衬吵袚?012元,被告云南某某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芒市東驛物流分公司承擔2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某某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員 楊建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趙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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