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7-29閱讀量:(1770)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鄂荊中刑終字第00009號
原公訴機關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荊州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2014年7月18日因本案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8月24日被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荊州市沙市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姚忠斌,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原審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1、我積極配合傷者的治療。2、在事發(fā)后,本人投案自首,承擔賠償責任。3、傷者無證駕駛,在十字路口左拐我直行的情況下才造成了此次事故,所以傷者也有過錯。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薛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1、薛某某不應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2、薛某某不能認定為逃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沈維瓊
代理審判員 張心愿
代理審判員 曹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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