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帶薪休假”為何這樣難?談談法律對帶薪休假的規定
發表于:2015-07-29閱讀量:(2827)
“帶薪休假”是一個幾乎已被遺忘的話題,但人社部最近的一項調查,使得該話題再度發熱。調查稱,目前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僅有50%。許多網友認為,這個調查結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認為50%的落實率比自己料想中的還要好。為什么落實率會如此之低,法律對于帶薪休假又有哪些規定呢?今天,大家就跟隨易法通小編一起來看看與勞動者切身相關的帶薪休假問題吧。
帶薪休假,簡稱年休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并且早在2008年就開始實施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至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到如今,該條例已實施了7年有余。
該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1年≤工作年限<10年 : 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 天;
(10年≤工作年限<20年: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0年≤工作年限:15天)
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補償的標準: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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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業頻頻使出一些規避職工年休假的招數,包括要求職工簽訂無年假或放棄年假的協議,以待崗時間或探親假折抵年假期限,隨意設定休年假的時限,逾期視為員工自愿放棄或自動作廢等,這些做法實際上都是錯誤的。
首先,帶薪休假是員工的權利。
員工理應享有企業的帶薪休假的權利;企業也必須執行依法給予員工享受帶薪休假的義務。
只要員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并且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當然享受法定的帶薪年休假,不管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規定,甚至單位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其次,休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安排并非公司一方說了算。
用人單位對職工年休假的安排,既要考慮自身實際,也必須考慮職工意愿,在兩者相互結合的基礎上加以統籌兼顧。
強制對員工休假進行安排的做法,只是從自身的生產經營出發,未能“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違反了法律規定,對員工沒有法律約束力。
還有,員工未按期休假不能視為自愿放棄。
條例規定了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幾種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員工未按用人單位單方指定的期限休完年休假的情形,也就意味著即使員工拒絕按期休假或未能休完,也不能歸為放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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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帶薪休假被侵犯的情況,員工可以帶齊勞動關系證明、年假申請表、單位領導批復等資料,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其依職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和賠償金。
還想了解更多,請看→ 《實施帶薪年休假的注意事項》
除了帶薪休假,法律對于勞動者其他節假日的規定,你懂多少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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