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31閱讀量:(1931)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呈民初字第37號
原告陳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鹽津縣人。
委托代理人何海江、李靜怡,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姚安縣人。
委托代理人岳全林,云南華度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紅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14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靜怡、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中秋節相識,2008年11月16日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2009年6月4日在姚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7、月21日生育兒子張某甲。原告在懷孕期間,被告未盡丈夫照料、呵護的責任,漠不關心。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親負責照顧至一周歲。由于被告父母不喜歡原、告,加上生活中的諸多矛盾,原、被告之間經常為瑣事爭吵。2012年7月,被告在與原告爭吵過程中,動手打了原告,原告只得帶著孩子獨自租房居住。后考慮、到孩子的成長,原告同意被告搬至租房處共同居住,但自從2013年10月2日后,被告頻頻挑起是非與原告爭吵并多次動手打了原告,后被告從原告處搬出,雙、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特起訴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夫妻關系;2、婚生子張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3、平均分割共同財產;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本院根據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自認及本院的認證情況,依法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06年自由戀愛,2008年11月16日舉行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2009年6月4日登記結婚,2009年7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17寸彩電一臺、21寸彩電一臺、電飯煲一個、微波爐一臺、電動車一輛、打字機一臺、洗衣、機一臺、木制沙發一套、布藝沙發一套、茶幾一張、電視柜一個、梳妝臺一個、衣柜一個、1.5米床兩張、床上用品一套。雙方無共同債務。2013年10月,、原、被告發生爭吵后,原告將婚生子張某甲帶至鹽津老家由其父母照顧。原告是月收入3500元。被告月收入2400元。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1、婚生子張某甲應由誰監護撫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處理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原、被、告都在呈貢打工,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婚生子張某甲現僅四歲多,且自2013年10月起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顧,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婚生子張某甲由、原告陳某某監護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告月收入2400元。因此,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由被告張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較為適宜。
2、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應如何分割。本案中,原告陳某某認為雙方有面包車一輛,但該車輛登記在郭某某下,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張某某認為原告、處有存款四萬元,但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因此,本院對原、被告的上述主張均不予認可。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的夫妻共同財產有:17寸彩電一、臺、21寸彩電一臺、電飯煲一個、微波爐一臺、電動車一輛、打字機一臺、洗衣機一臺、木制沙發一套、布藝沙發一套、茶幾一張、電視柜一個、梳妝臺一個、衣、柜一個、1.5米床兩張、床上用品一套。庭審過程中,被告表示只要1.5米床一張、布藝沙發一套、洗衣機一臺,其余財產歸原告所有,原告亦同意。因此,夫、妻共同財產中,17寸彩電一臺、21寸彩電一臺、電飯煲一個、微波爐一臺、電動車一輛、打字機一臺、木制沙發一套、茶幾一張、電視柜一個、梳妝臺一個、衣、柜一個、1.5米床一張、床上用品一套歸原告陳某某所有,1.5米床一張、布藝沙發一套、洗衣機一臺歸被告張某某所有。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起訴離婚,被告張某某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予解除。婚生子張某甲尚年幼,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由原告陳某某監護撫養更為適宜,被告張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張某甲(2009年6月4日生)由原告陳某某監護撫養,被告張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500元,從2014年2月開始支付,于2014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年撫養費人民幣5500元,以后每年的撫養費6000元于當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張某某每月有權探視張某甲一次。
三、夫妻共同財產:17寸彩電一臺、21寸彩電一臺、電飯煲一個、微波爐一臺、電動車一輛、打字機一臺、木制沙發一套、茶幾一張、電視柜一個、梳妝臺一、個、衣柜一個、1.5米床一張、床上用品一套歸原告陳某某所有,1.5米床一張、布藝沙發一套、洗衣機一臺歸被告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陳某某、被告張某某各承擔9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紅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譚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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