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某與劉某某、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05閱讀量:(1910)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德城民初字第2216號
原告:范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劉光強,山東弘正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青,山東弘正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某,德州朗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理。
被告:劉某某,山東泰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
以上兩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山東泰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職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光強、任玉青、兩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15日,被告劉某某駕駛京A×××××號普通客車沿德州市新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河路與長河路交叉路口,與正常行駛的姜爾果駕駛的魯A×××××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致使姜爾果及乘車人姜永昶受傷。京A×××××號普通客車的車主為劉某,系被告劉某某之父。魯A×××××號轎車車主為原告范某某,系姜永昶之母,姜爾果的兒媳。被告劉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姜爾果、姜永昶不承擔事故責任。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0000元。
被告劉某某、劉某辯稱,事故事實無異議,原告主張數額過高,請求依法裁判。劉某系劉某某之父,劉某某有駕駛證,兩被告愿意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駕駛京A×××××號普通客車沿德州市新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河路與長河路交叉路口,與正常行駛的姜爾果駕駛的魯A×××××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致使姜爾果及乘車人姜永昶受傷。京A×××××號普通客車的車主為劉某,系被告劉某某之父。魯A×××××號轎車車主為原告范某某,系姜永昶之母,姜爾果的兒媳。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姜爾果、姜永昶不承擔事故責任。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德州明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魯A×××××號轎車損失結論:損失價值為58260元。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魯A×××××號轎車損失補充價值結論:8685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500元。被告對上述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支付施救費、停車費共計600元。原告另提交濟南市歷城區信友汽車救援服務中心出具的發票9張,900元,原告主張救援費900元。被告對此提出異議。原告提交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汽油加油發票一宗,主張交通費損失1560元。被告也對此提出異議。原告提交濟南鑫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姜強《汽車租賃合同》一份、濟南鑫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給姜強出具的收款收據一份,租車費25500元。原告主張因租賃替代性交通工具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對此也提出異議。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價格結論書、發票、《汽車租賃合同》等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在本案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對原告所造成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同意對該交通事故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對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提出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對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支付的評估費及支付的救援費和停車費損失屬于合理損失,被告應予賠償。原告提交的濟南市歷城區信友汽車救援服務中心出具的發票不能證明是原告必要的救援損失,對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汽油加油發票不能證明是原告處理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但根據客觀事實,可適當認定500元交通費為宜。原告提交的《汽車租賃合同》和租車費收款收據,不能證明原告存在必要的租賃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實際損失,對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可待取得新的證據后另行主張權利。
原告范某某的損失包括:1、魯A×××××號轎車車輛損失66945元。2、救援費、停車費計600元。3、交通費500元。4、鑒定費2500元。共計70545元。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范某某車損、救援費、停車費、評估費、交通費等共計70545元。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訴訟保全費1270元,計4570元,原告范某某負擔2421元,被告劉某某負擔21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偉力
審判員 宋玉紅
審判員 楊家某某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麻連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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