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05閱讀量:(1257)
云南省廣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民一初字第54號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村居民,云南省廣南縣人。
委托代理人楊文昌,男,云南圓合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村居民,云南省廣南縣人。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文昌、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2010年1月24日登記結婚,婚后僅生育女兒張某甲,現年4歲,隨被告生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差,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分居已半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請求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女兒張某甲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至小孩滿18歲時止。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訴領證結婚時間、生育女兒張某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的情況符合。但雙方是自由戀愛后結婚的,夫妻感情并沒有多少問題,雙方并沒有分居半年,今年過年時原告都與被告一起在被告家過年,正月初三原告回娘家拜年后才不回被告家的?,F被告不同意離婚,但一定要離婚,小孩由被告撫養,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費45000元。
綜合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爭議焦點問題原告楊某某、被告張某某均向本院提交了證據。在本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
一、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
2、滇廣楊結字(2010)024號結婚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4日領證結婚的事實。
對上述證據,被告張某某的質證意見是:均認可無異議。
二、被告張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的基本情況。
對上述證據,原告楊某某的質證意見是:認可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提交的1、2號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證明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證明被告的觀點,本院予以采信。
經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臘月經被告大嫂王某某介紹認識,后雙方同在昆明打工自由戀愛,并于2009年9月開始同居生活,2010年1月19日原、被告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同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9月3日生育長女張某甲,現隨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雙方到昆明打工,同年10月的一天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次日原告回被告家,第三天原告領著長女回到娘家生活。2014年1月23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及長女回到被告家過年,同年2月2日原告回娘家拜年,同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他人介紹認識,雙方自由戀愛并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在舉行婚禮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感情基礎較好,婚姻關系合法。夫妻為瑣事爭吵,雖然分開一段時間,但今年春節雙方都一起到被告家過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張已分居半年,夫妻感情確完全破裂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方 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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