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趙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05閱讀量:(1535)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德城民初字第2893號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男。
原告王某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和被告趙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登記結婚,因婚前認識時間太短互不了解,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糾紛,××××年××月生有一男孩叫趙某某,因被告有婚外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實無和好可能,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趙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以前確實與另一女性接觸較多,但不是婚外情,已經4、5個月沒有聯系了,被告決心好好的跟原告過日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9日婚生一子名趙某某,小學學生。原告主張被告有婚外情,被告不認可,原告提交被告書寫的保證書二份,被告認可保證書是其本人書寫,但陳述是為了讓原告回心轉意按照原告所述書寫的。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未再提交其他證據證實。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開庭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登記結婚13年多時間,并共同育有一子,雙方應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審中被告表示愿意同原告好好過日子,原告應當給被告一個機會,今后雙方應該加強溝通,多為對方著想,共同努力創建和諧美滿的家庭。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其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218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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