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1599)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商初字第876號
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東營區XX租賃站業主,住山東省東營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李保華,山東愛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裝飾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某某區。
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裝飾公司職工,住該公司。
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職工,住該公司。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裝飾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裝飾公司)、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廣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二次開庭時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保華、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第一次開庭被告中建八局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到庭,第二次開庭被告中建八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2011年10月30日,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與原告簽訂建設設備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向其出租鋼管、扣件,用于被告施工的江蘇連云港216項目工地建設。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拖欠租賃費至今未付,且導致部分租賃物丟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198336.25元、丟失租賃物賠償款80963.5元、清理上油費945.8元、違約金61578.8元,共計341824.35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因施工需要,與原告簽訂了建設設備租賃合同,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租賃原告鋼管及扣件,合同約定:價格日租金,鋼管0.012元,扣件0.009元,以上租賃物品丟失賠償按市場價計算。租賃期限按實際租用天數計算,收料當日扣除。春節報停30天??奂謇?、上油、活絲費0.1元∕套。付款方式為按月結算,結算后兩個月內付至結算額的50%,余額在租賃物退完結束后一次付清。原告與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簽訂合同前后,自2010年10月17日至2012年7月28日,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先后多次向原告租賃鋼管、扣件。自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10月26日,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分多次將租賃物送回。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進行對賬結算,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累計拖欠原告租賃費126182.73元,但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租用的鋼管3026米、扣件10595套丟失,無法歸還。
本院認為,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因施工工地需要,到原告處租賃建筑設備,原告將租賃設備交付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使用,且對租賃價格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將租賃物使用完畢后,應及時返還并支付租賃費。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未及時支付原告租賃費并返還租賃物,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根據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租賃物的情況計算租賃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根據租賃物的返還情況進行確認,并由原告及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經辦人簽字認可,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拖欠原告租賃費126182.73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上油費945.8元系合同明確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丟失租賃物租賃費計算至2014年8月31日,庭審中,本案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0月15日完工,原告應知未返還租賃物已丟失的事實,仍將租賃費計算至2014年8月31日,屬放任損失擴大,故對原告主張的丟失部分租賃物的租賃費,本院支持37393.4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租賃物使用工地已完工,未將原告剩余租賃物返還,原告主張租賃物賠償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雖沒有約定關于租賃物丟失的賠償標準,約定了租賃物丟失按市場價格賠償,參照同行業租賃物品即鋼管、扣件的市場價格,原告主張租賃物丟失賠償款80963.5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將原告租賃物丟失,必然給原告產生相應損失,基于公平原則,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在支付丟失租賃物賠償款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損失。原告主張的違約金,理由正當,但違約金計算偏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被告中建八局裝飾公司系被告中建八局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原告要求被告中建八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建八局第二次開庭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部分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裝飾公司、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某某租賃費163576.16元、違約金30000元,共計193576.16元;
二、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裝飾公司、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某某上油費945.8元;
三、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裝飾公司、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某某租賃物丟失賠償款80963.5元及利息損失(以80963.5元為基數,自2013年10月16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徐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7元,減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負擔498元,兩被告負擔2716元。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應當按全額交納上訴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廣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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