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寄送催款函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3736)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那么以通過郵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以此材料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在超過2年時間后,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可行嗎?
以下由易法通專業律師分不同的情況給予一一說明:
一、無法證明所寄物件為催款函
債權人通過國內特快專遞方式向債務人郵寄催款函,但在有關郵寄憑證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為催款函,債權人無法直接證實自己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債務人簽收,往往也會直接否認收到的物件為催款函。
此時,若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收到的是催款函,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若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則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欠款的訴訟時效》
二、證明所寄物件為催款函
債權人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向債務人郵寄過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債務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況討論:
1、對于債務人已簽收的郵件,無論是債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者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者加蓋公章。因為郵局不可能將郵件交由與債務人無關的人簽收,可以證明債務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時,催款函可以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寄送催款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2、債務人變更住所地或相關信息的有義務告知債權人,對于因債務人沒有告知債權人變更名稱或地址的,即使債務人沒有收到債權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應視為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
此時,即使債務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神奇的催款函》
3、對于債務人有證據證明因郵件的遺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況,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沒有到達債務人。
此時,債權人郵寄催款函的行為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所述,易法通專業律師友情提示,債權人在通過郵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應在有關郵寄憑證上注明郵寄物件,同時也要注意郵件的投遞情況。債務人在自身的有關信息有所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免承擔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如何起草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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