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加工承攬合同的法律風險提示
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3440)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企業間的合作,越來越多的公司之間采用加工承攬的方式共同完成生產任務。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工廠由于忽視合同訂立的若干環節,結果在合同履行中產生諸多矛盾。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加工承攬合同中的一些法律風險:
合同范本請戳→ 《加工承攬合同》
一、質量條款必須明確具體。
加工承攬業務中最忌諱質量約定不清或進行口頭約定,一旦雙方之間產生糾紛,誰也說不清楚。因此,質量條款要約定明確仔細。
例如關于成品的厚度,要約定以成品哪個(些)點的測量為準,是測量某一個點還是測量幾個點;是取平均值還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標準誤差率是多少;質量驗收時期及次品處理(是拒收還是降低加工費)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約定明確具體到位,不要遺漏任何細節。
如果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二、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約定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
特別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承攬方應該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三、關于留置權的變通。
承攬合同可產生法定的留置權。為此,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自己資金周轉不靈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帶來的連鎖風險。
為此,建議定作方在資金周轉困難時期,除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延長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攬方不得行使對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權。
因為合同法有規定,當雙方另有約定承攬方不行使留置權時,從其約定。
四、交貨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兩種交貨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攬方倉庫提貨,二是由承攬方送貨到雙方指定的地點。
看看交貨地點應如何確定→ 《加工承攬合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要注意的是,定作方提貨和承攬方送貨兩種方式在貨物毀損滅失時的風險有很大的區別。
為此,雙方應慎重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五、關于解除、變更合同帶來的損失
承攬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設備組織加工。
定作人的解除權,了解一下→ 《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
六、定作人及時審議、調整
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在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由此將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窩工、設備租賃、生產線閑置等相關損失。
加工承攬合同以上一些風險因素需要廠家在實踐中建立相關完備的管理制度,樹立合同意識,以此來降低經濟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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