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宜都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與楊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1951)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2號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某某路某某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許楊,湖北亮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善華,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楊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證據不足為由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607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038元,原告宜都市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自愿承擔。
審判員陳官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姝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