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0閱讀量:(1890)
四川省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綿高新民初字第371號
原告顧某某,男,漢族。
被告廈門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蘇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仕林,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第三人四川某某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綿陽高新區新區某某道。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鐘君正,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忠建,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某某訴被告廈門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設公司”)、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被告劉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訴訟中,經被告某某建設公司申請,本院依法追加了四川某某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氣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某,被告某某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仕林,第三人某某電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忠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以廈門某某建設集團的名義與原告顧某某之間簽訂的《防水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其性質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之規定,因原告顧某某并不具備勞務作業法定資質,被告劉小奇亦不具備施工資質而以廈門某某建設集團的名義與原告顧某某簽訂《防水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故該合同實為無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故被告劉某某應當向原告顧某某返還保證金100000元并支付其資金利息損失。至于原告顧某某所提經濟損失10000元及違約金主張,本院認為,原告顧某某并無證據佐證該項損失的實際產生及組成,違約金條款則因合同無效而當然無效,故對該兩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顧某某主張被告某某建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經查,原告顧某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某某建設公司系案涉土建工程的承包方,也不能證明劉某某的行為足以代表某某建設公司,某某電氣公司作為案涉土建工程的發包方也明確認可某某建設公司未與其簽訂合同及實際承建工程,故被告某某建設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顧某某保證金人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00元,公告費900元,合計3500元,由原告顧某某負擔5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旭
審 判 員 李美俊
人民陪審員 趙德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顧鴻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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