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0閱讀量:(1927)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聊民五終字第8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某某路某某區招待所某某樓。
負責人:侯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升,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女,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辛某某,男,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辛某某,男,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辛某某,女,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辛某某,女,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辛某某,男,農民。
六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黃立剛,陽谷景陽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男,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男,農民。
馬某某、馬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傳師,陽谷安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2014)陽民初字第2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與被上訴人趙某某一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3元,減半收取1101.5元,由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勇軍
審判員 李曙霞
審判員 孫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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