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陳某等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7閱讀量:(5732)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臨蘭刑初字第74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又名某某),無業,住黑龍江省望奎縣。2014年1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1月19日刑滿釋放。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又名某某),無業,住黑龍江省五常市。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海升,山東良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赫某,無業,住黑龍江省海林市。2011年5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陳某、赫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荊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陳某、赫某以及陳某的辯護人張海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1時許,被告人魏某與朋友唐玉瑞、杜文龍(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蘭山區聚才路黃金時代KTV103房間消費后,為逃避結賬,糾集被告人赫某、陳某與常玉峰、陳小亮(均另案處理)等人,持砍刀、鐵棍、石頭等工具,將服務員卞某、彭某、劉某打傷,并將KTV內電視機、點歌器等物品砸壞,致卞某右小腿皮膚損傷,彭某多處皮膚損傷,劉某的損傷為右下腹創口、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卞某、彭某、劉某的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被損毀電視機、點歌器等物品價值4639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魏某、陳某、赫某等人與被害人卞某、彭某、劉某等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及KTV被損毀物品等費用共計20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責任。
又查明,被告人魏某、赫某于2014年10月10日到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北園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卞某、彭某、劉某的陳述,證人周某、尉云云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相關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以及被告人魏某、陳某、赫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陳某、赫某與他人結伙,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陳某、赫某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陳某等人已與被害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以及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當庭認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其提出的“被告人陳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魏某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魏某、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魏某在本案中既有應當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可以從輕處罰情節,本院在綜合分析被告人魏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惡性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同時考慮到被告人魏某等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且歸案后其認罪態度較好等因素后,認為對被告人魏某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赫某、陳某歸案后認罪態度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且二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二被告人亦均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赫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小木
審 判 員 郭超燕
人民陪審員 王 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書 記員 李 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