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與高某某離婚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977)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滕民初字第4013號
原告:顏某,女,漢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段思宇,山東滕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顏某與被告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于新彥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思宇、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訴稱,因婚后原告一直未能生育,原、被告之間感情漸生嫌隙,多次發生爭吵,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生育問題并未影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9月在滕州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感情尚可,雙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訴來本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案經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庭審筆錄等書證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標準。本案原告以其婚后未生育子女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而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對其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發生糾紛在所難免,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強溝通與交流,原、被告雙方感情的修復是可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顏某與被告高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新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程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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