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丁某某與彭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612)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東民一初字第643號
原告:丁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尚君,山東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居民。
被告:張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劉寶璽,山東兆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某訴被告彭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7日以無法提供被告彭某某詳細、準確住址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彭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已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后原告丁某某又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某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張玉曉
人民陪審員 萬德林
人民陪審員 劉 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匡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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