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某與劉某某、第三人袁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846)
陜西省白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白河民初字第00165號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來軍,陜西政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白河縣司法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袁某某。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第三人袁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日、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列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某某訴稱,原告于2015年2月購買廣汽本田轎車一輛作家用,上的是臨時牌照,2015年2月24日下午,第三人袁某某將原告車輛借去送小孩上學,行駛至白河縣城關鎮清風社區映象公司門口時,被被告劉某某強行擋住,稱其朋友項某借給袁某某的丈夫紀某10萬元錢,至今沒還,現幫助項某討要借款,要用此車作抵押,第三人告知車輛系借他人的,并非自己財產,且自己與紀某早已離婚,被告應找紀討要欠款,但被告劉某某卻強行拔掉第三人手中的車鑰匙將車開走。原告和第三人多次找劉某某要求歸還車輛,劉某某拒絕返還。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某非法侵占他人車輛的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損害了原告合法利益,現依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劉某某返還原告車輛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某辯稱,被告不認識原告,事情經過與原告訴請的事實不符,被告沒有扣押車輛,車沒有在被告手里,被告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第三人袁某某述稱,車輛是被告劉某某從第三人手里強行拿走鑰匙并開走的,車輛被告已扣押。事情的經過是第三人送兒子上學,車輛經過映像公司門口,被告夫妻兩個人將第三人攔住,為了不阻擋交通,第三人將車開到316國道申通快遞的門口,并叫來項某幫忙,強行把第三人從車上拉下來,被告把車強行開走了,而且被告劉某某還說三天歸還給第三人,經多次催要,被告沒有還車。被告定的時間是為了找第三人前夫紀某要錢,但是第三人已經和紀某離婚,第三人不清楚他們之間債務關系。
本院認為,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該車輛是原告袁某某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被告劉某某在第一次庭審中稱車在項某那里;第二次開庭在查明車輛下落時,被告又稱扣車第三天已將車輛交給紀某了,被告出爾反爾的言行證實車輛就在其手里。被告劉某某以索債為由扣留第三人借用車輛,屬于無權占有,依法應予返還所扣留的車輛。被告要求償還債務,應當采取合法途徑解決,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扣留他人車輛,應當及時終止違法行為,歸還原告車輛。原告請求的交通費134.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包車費,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的車輛折舊費,無相關法律依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第三人請求的交通費、營業損失,因車輛被扣,第三人同意被告暫留置三天,第三人借用原告車輛,有保管使用的權力,無權將借用車輛交由他人暫扣,對車輛的被扣留也存在一定過錯,第三人的損失由第三人袁某某自行負擔。據此,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袁某某型號GTM7202GE豐田牌轎車一輛。
二、被告劉某某償付原告交通費134.5元。
三、駁回原告袁某某、第三人袁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金立成
審 判 員 陳 軍
人民陪審員 陳明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劉斯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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