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過某某與唐某某、無錫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281)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字第0548號
原告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受過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無錫市南長區九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啟明(受唐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上海市中茂(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新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過某某與被告唐某某、無錫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安防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啟明、某某安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建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過某某訴稱:2012年5月9日,過某某委托伏辭海與唐某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過某某實施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與無錫光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云通信公司)所簽《監控及弱電工程合同》之網絡優化網關等工程安裝,并約定工程款中的8萬元歸過某某。工程安裝進程中,又應光云通信公司要求作增項。然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僅支付工程款4萬元。過某某多次要求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按約履行協議,但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以未與光云通信公司結算為由延遲支付剩余款項。現請求判令:1、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共同支付工程安裝款46350元;2、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支付利息約100元(自光云通信公司結算工程款3日后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3、唐某某、某某安防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唐某某與過某某簽訂的合作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合同內容亦未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唐某某、過某某均應按約履行。現查明光云通信公司已全額支付工程款,唐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某某安防公司與過某某并未形成合同關系,過某某要求某某安防公司承擔責任亦無其他依據,故過某某針對某某安防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工程增項款,現有證據不能充分支持過某某向唐某某或某某安防公司主張的請求,故過某某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唐某某抗辯合作協議無效以及其中約定工程款中的8萬元歸過某某所有系顯失公平,與法律規定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過某某4萬元及該款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960元(已由過某某預交),由過某某負擔132元,唐某某負擔828元,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所負擔的訴訟費直接給付過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2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5)
審 判 長 楊 斌
代理審判員 邱園科
人民陪審員 許 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曹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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