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沈某某與無錫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815)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錫民終字第005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文俊,江蘇太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菲,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念,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無錫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沈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014)錫濱民初字第015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也應在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內履行手續,實體和程序均合法才是合法解除。《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該規定是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強制性程序要求,目的是保障被解除方對等的抗辯權和保障權。上訴人在本公司未建立工會的情況下,應當按此規定將相關解除內容通知上訴人所在地工會,但上訴人未按此規定辦理,原審法院據此認定其解除合同違法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由,屬于對單方解除合同的實體條件的主張,即使成立,也不影響違法解除的認定,故本院對其不作展開審理。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無錫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顧錚錚
審 判 員 譚 云
代理審判員 陶志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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