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青民初字第333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鐘欣,山東海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青州衡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認為,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榮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徐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