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632)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5)宿中執異字第0061號
異議人(案外人)汕頭市某某建筑工程總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某某區某某大道平某某段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該公司蚌埠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林,安徽淮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劍橋、王玉梅,江蘇鐘山明鏡(宿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裴某某。
被執行人皮某某。
被執行人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縣城某某路北側(新二中對面)。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執行許某某與裴某某、皮某某、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汕頭市某某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經審查查明,許某某與裴某某、皮某某、璟和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71號民事調解書。依據該調解書,裴某某、皮某某、璟和公司應履行下列義務:一、裴某某、皮某某、璟和公司于2014年10月5日前向許某某支付債權轉讓款700萬元;二、案件受理費67800元減半收取339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8900元,由裴某某、皮某某、璟和公司共同負擔。因裴某某、皮某某、璟和公司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許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璟和公司開發的位于安徽省固鎮縣學府小區13號1301、1401、1602、1702、1703,12號樓1201、1202、1203、1204、1301、1302、1303、1304、1402、1403、1404、1602、1603、1604、1701、1702、1703、1704共計23套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案外人某某公司認為被執行人璟和公司尚欠其3000余萬元工程款未付,而本院評估拍賣的房屋系其承建,其享有優先受償權,遂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根據上述規定,某某公司提出的異議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一、異議人某某公司與被執行人璟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尚在仲裁之中,異議人某某公司對被執行人璟和公司是否享有3000余萬元債權、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優先受償的范圍尚不確定,即異議人某某公司是否有權對涉案房屋主張權利本院現無法確認。二、異議人某某公司申請固鎮縣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璟和公司67套房屋均是8-13號樓,上述房屋拍賣款是否不足以償還其對被執行人璟和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異議人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三、即使上述房屋拍賣款不足以償還異議人某某公司對被執行人璟和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異議人某某公司也只能向本院申請參與分配,對本案房屋拍賣款主張優先受償權,該權利并不能排除本院執行。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 判 長 劉昌海
審 判 員 趙述安
代理審判員 陳 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陸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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