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843)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膠民初字第3508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敏,山東康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永剛,山東康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如松,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市新華區某某汽車運輸隊,住所地河北省某某市新華區隆盛果品市場院內。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某某市運河區北環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邢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殷光法,山東國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岱建,山東國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某某市新華區某某汽車運輸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馬如松,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光法、劉岱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市新華區某某汽車運輸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劉某某所有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損、車上人員死亡屬實。該事故經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孫某某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駕駛員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過程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次事故同時造成原告車損、信號燈設施損壞和車上人員孫希財死亡,交強險限額已經窮盡,僅剩余商業三者險限額256042.8元。故本案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剩余限額256042.8元內按照70%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承保車輛冀XXX冀XXX掛號半掛車在事故發生時未年檢且超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商業三者險責任免除。但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投保人已履行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無效,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否合理,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車損143180元有交警部門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書為證,且有維修發票相佐證,應予以支持。施救費5000元系事故中產生的實際損失且有發票相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停運損失項,原被告協商一致均同意按照停運20天計算,此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價值鑒定意見,停運損失應計算為17940元(20天×897元)。鑒證費4800元(2800元+2000元)系原告為明確損失產生的實際花費,且有證據相佐證,本院予以支持。車損和施救費合計148180元(143180元+5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70%承擔賠償責任,計款103726元(148180元×70%)。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該損失屬于保險免賠范圍,故應由被告孫某某按照70%承擔賠償責任,計款12558元(17940元×70%)。被告某某市新華區某某汽車運輸隊對被告孫某某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103726元,由被告孫某某承擔12558元,被告某某市新華區某某汽車運輸隊對被告孫某某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103726元。
二、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12558元。
三、被告某某市新華區某某汽車運輸隊對第二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1元,鑒定費4800元,合計762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負擔6271元,被告孫某某負擔759元,原告負擔5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倩
審 判 員 趙娜
人民陪審員 高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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