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611)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濱杜民初字第383號
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某某鎮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盛翠利,吉林春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劉某某。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濤,山東英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岱建,山東國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系受害人張某某妻子。
被告張某某。系受害人張某某母親。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濤,山東英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
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王某某、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張某某、張某某、馬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盛翠利,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岱建,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濤,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故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具的濱公交認字(2013)第000049-1號、第00004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地認定了交通事故各方的責任,本院予以采納。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車損、貨損,系兩次碰撞所致,前一次碰撞,原告承擔主要責任,后一次碰撞,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前一次的碰撞損失(總損失的一半147471.50元)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鑒證費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張某某作為張某某的近親屬,依法應當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方,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車損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與被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車損81850元、貨損65121.50元,合計146971.50元的40%為58788.60元[其中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某某支公司賠償29394.30元(146971.50元×20%),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賠償29394.30元(146971.50元×20%)],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劉某某、張某某、張某某賠償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價格鑒證費5210元的40%為2084元(其中劉某某賠償1042元,張某某、張某某賠償104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長春市某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77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1388.50元。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負擔138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新元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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