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黃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373)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漣刑初字第394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經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湖南省漣源市看守所。
辯護人聶忠仁,湖南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成劍文,湖南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公訴刑訴(2014)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6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長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辯護人成劍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后駕車逃逸,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黃某某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視被告人黃某某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社區矯正機構所作的調查評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且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羅 葳
人民陪審員 劉岸斌
人民陪審員 康會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劉 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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