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422)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婁星民一初字第1864號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劍文,湖南民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申某某。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劍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同事。2014年3月19日,被告申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胡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借條復印件,擬證明被告申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胡某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
3、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胡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告轉賬46萬元。
被告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和證據,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根據證據規則及原告的舉證意見,對證據進行如下認證:
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證據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根據所采信的證據以及庭審查明的情況,認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實:
2014年3月19日,被告申某某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胡某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內容為“今借到胡某某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元)期限6個月。借款人申某某2014年3月19日”的借條。原告通過銀行轉帳將現金46萬元轉入被告賬號,并將現金4萬元交付給了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胡某某提交了被告申某某親筆書寫的借據,及銀行轉賬憑證,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被告申某某應及時歸還。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胡某某本金500000元,并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至本判決指定的清償之日期間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020元,合計11820元,由被告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宋顆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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