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382)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婁中民一終字第12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某某縣。
負責人劉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卿某某,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廖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農民。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某某縣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卿某某在本案中所涉交通事故發生時雖已年滿66周歲,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從事農業生產,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一定的生活來源,故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農、林、牧、漁業行業的工資標準認定其誤工費10918元適當。
被上訴人卿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右鎖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多處軟組織挫傷,失血較多,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且某某縣中醫醫院在醫囑中明確要求加強營養,故原審法院酌情認定其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000元,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卿某某尚需取內固定,目前仍在接受繼續治療,且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亦明確被上訴人卿某某需要后續治療費10000元左右,故原審法院認定后續治療費10000元,亦無不當。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興
審判員 肖衛江
審判員 王綱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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