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225)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213號
原告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夏艷華,湖南江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雙方已協議離婚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謝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謝某某負擔。
審判員 龔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蔣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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