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28)
湖南省某某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272號
原告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鐘某某,某某市梓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龍中陽,湖南萬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熊某某與被告朱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畔獨任審判,書記員陳娟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鐘某某、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龍中陽、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朱某某駕駛湘HOZ119兩輪摩托車與行人即原告熊某某相撞,造成原告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熊某某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劃分責任的依據采信。原告主張由被告朱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朱某某未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被告朱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的由被告朱某某按責承擔賠償責任,即由朱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雖系農村戶籍,但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應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誤工費按2632元/月計算,原告提供有工資表予以證實,被告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主張住院期間有11天為兩人護理,有醫療機構的明確意見,兩被告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各項損失,依據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標準,分別審查確定如下:醫療費97268元(91548元+572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30元(30元/天×51天)、誤工費13861元(2632元/月÷30天×158天)、護理費6051元【97.6元×(51天+11天)】、殘疾賠償金212560元(26570元/年×20年×40%)、鑒定費7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法計算為40311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七級傷殘,給其精神上帶來了較大的痛苦,根據侵權責任法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院酌情認定12000元,酌情認定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800元。原告的總損失為390081元,其中屬于醫療費項下的損失為103798元,屬于傷殘賠償金項下的損失為285583元,鑒定費700元。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熊某某醫療費用賠償項下損失1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損失110000元,合計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還需賠償110000元;
二、被告朱某某賠償原告熊某某216064元【(385869元-120000元)×80%】,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還需賠償186064元。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00元,減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畔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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