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849)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2)資民一初字第585號
原告益陽某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益陽市赫山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該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游,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益陽某某標準件沖壓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陽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龍中陽,湖南萬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益陽某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益陽某某標準件沖壓件制造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一案中,原告益陽某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益陽某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撤回對被告益陽某某標準件沖壓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6000元,由原告益陽某某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擔。
審 判 長 郭澄清
審 判 員 羅紅霞
人民陪審員 曹學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譚贊霞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