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嚴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44)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樓民一初字第116-2號
原告鐘**,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陽市岳陽樓區。
委托代理人彭彥林,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陽市岳陽樓區麗科只要有限公司生活區。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陽市求真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被告嚴**,男,漢族,年齡不詳,住岳陽樓區金輝小區一棟***。
本院在審理原告鐘**與被告張**、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鐘**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訴訟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五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鐘**與被告張**、嚴**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財產保全1000元,兩項合計2550元,由原告鐘**承擔。
審 判 長 陳正榮
審 判 員 李躍雄
代理審判員 呂雪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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