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175)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張中民二初字第8號
原告長沙某某地產咨詢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韶山。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穩,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家界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張家界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張家界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綜合部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長沙某某地產咨詢策劃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家界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長沙某某地產咨詢策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以協商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長沙某某地產咨詢策劃有限公司提出撤訴申請的理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長沙某某地產咨詢策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3110元減半收取3155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36555元,由原告長沙某某地產咨詢策劃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鐘以祥
代理審判員 朱 琳
人民陪審員 屈迎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宋潔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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