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820)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贛民一終字第1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某某果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某某大道某某號某某園某某號寫字樓。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劍,江西凱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代理人:肖曉明,江西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曾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
委托代理人:曾劍,江西凱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蔡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
委托代理人:肖曉明,江西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
委托代理人:徐勤,上海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
原審被告:肖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
原審被告:肖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上訴人江西某某果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梁某某、曾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原審被告肖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贛中民二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公司、曾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劍,梁某某、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曉明,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勤,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肖某某、肖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本案借款本金應為多少,張某某已收取的四個月利息是否應在判決后的應付利息中進行抵扣?2、一審送達程序是否違法?
關于本案借款本金及已付利息是否抵扣的問題。本案中,張某某與某某公司約定的借款金額為600萬元,張某某已通過銀行匯款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進行支付,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故本案借款本金應為600萬元。某某公司主張張某某在600萬元借款本金中預扣了利息75.6萬元,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其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張某某出借款項后,某某公司支付了借期四個月內的利息,利息支付系某某公司的自愿行為,對于已清結的利息不再作處理,對某某公司提出已付利息在判決后的應付利息中進行抵扣的訴請,不予支持。
關于一審送達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本案一審中,一審法院根據案件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分別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將一審案件中的傳票、判決書等各種法律文書進行了送達,并有相應送達情況說明及回執附在案卷中。一審法院上述送達方式,均有相應材料證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某某公司等上訴人關于一審送達程序違法的訴請,不予支持。
至于梁某某、蔡某某、郭某某關于擔保責任的新增上訴請求,未在上訴期內提出,張某某、曾某某亦不同意在二審中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其三人新增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梁某某、蔡某某、郭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享有追償權,原判漏判追償權,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部分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贛中民二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梁某某、蔡某某、郭某某、曾某某、肖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江西某某果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處理。二審案件受理費11360元,由江西某某果業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某、蔡某某、郭某某、曾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衛斌
代理審判員 吳玉萍
代理審判員 陳 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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