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375)
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南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漢族,初中文化。曾于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23日、2014年6月4日因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被行政處罰。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蔡方友、應朝霞,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4)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駱敏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及辯護人蔡方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農歷年后,被告人蔡某某容留吸毒、販毒人員魏某某、姜某某、龔某、杜某等人長期在自己經營的玖龍賓館內實施開房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并為吸毒人員提供吸毒工具。2014年9月17日上午,辦案民警在對玖龍賓館清查時,分別從該賓館的888、133等房間查獲毒品麻古、冰毒共計61余克以及大量吸毒工具,抓獲涉毒人員十余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魏某某、季某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扣押清單,檢測報告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在自己有權管理場所內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的法律規定恰當。審理中,被告人蔡某某能當庭自愿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婁智伶
人民陪審員 梁 敏
人民陪審員 熊一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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