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尋釁滋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974)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萍刑一終字第60號
原公訴機關上栗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綽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上栗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栗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峰,江西贛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栗縣人民法院審理上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栗刑初字第23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多次辱罵、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王某因賭博被處以行政處罰,系有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王某在原審法庭上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上訴人王某提出原審判決中認定的第1、2、3次事實他買了單,是后面補給的,但無人作證;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經查,該意見與王某在原審中的辯解意見相同,且原判中從證據和事實上作了不予支持的全面分析論述,本院不予重復評價,對其意見不予支持。關于其辯護人提出的王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等情形,不應認定為犯罪,而應當以一般治安案件行政處理;原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建議二審改判無罪的意見。經查,王某在原審庭審中已對全部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自愿認罪。本院認為王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依法懲處。故對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彭 竣
審 判 員 袁紹萍
代理審判員 劉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彭安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