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196)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余民一終字第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鄒蘇萍,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某某大道某某號。
負責人:黃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余市某某產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青年路中心血站院內。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盛勁松,江西弘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付某某因與上訴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新余公司),被上訴人邢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新余市某某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3)渝民初字第016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鄒蘇萍,太保新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邢某某,軍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勁松到庭參加訴訟。曹某某、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訴辯雙方的意見,歸納本案的爭執焦點如下:一、護理費應如何計算?包括住院期間護理費和后續護理費。二、后續治療費是否應當支持?如應當,金額為多少?三、因重新鑒定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否應當支持?四、檢查、鑒定費是否屬于太保新余公司的賠償范圍?五、涉案駕駛員是邢某某還是邢建平?就上述爭執焦點,本院評述如下:
一、關于護理費的問題。1、關于住院期間護理費的問題。從查明的事實來看,一審認定住院期間的護理天數為239天、護理人數為1人以及按2012年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1141元計算住院期間護理費為20390.96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2、關于后續護理費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付某某需要完全護理依賴的事實,扣除付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期,酌定后續護理期為7年零8個月,認定付某某的后續護理費為245724.33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認同,其理由一審已闡述,不予贅述。
二、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付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后續治療費需要70000元,后續治療費是未發生的費用,付某某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故付某某所提的后續治療費70000元應予支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因重新鑒定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的問題。經查,該費用產生于一審訴訟過程中,就該費用,付某某在一審未主張權利,二審訴訟中,當事人就此費用又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本院對付某某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四、關于太保新余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檢查、鑒定費的問題。檢查費是因鑒定需要所產生的費用,屬鑒定費用范圍,而鑒定費用不屬訴訟費用,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太保新余公司應當承擔本案所涉檢查、鑒定費的賠償責任。
五、關天涉案駕駛員是誰的問題。交警部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載明涉案駕駛員是本案當事人邢某某,而太保新余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涉案駕駛員是邢建平,故本院認定涉案駕駛員是本案當事人邢某某。
綜上,付某某、太保新余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72.5元,由上訴人付某某承擔3947.5元,上訴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承擔9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艾力釗
審 判 員 趙素萍
代理審判員 熊 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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