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鷹潭市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等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684)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鷹民一終字第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鄢軍強,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鷹潭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雨勝,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
上訴人吳某某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鄢軍強、夏翠霞,被上訴人鷹潭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雨勝及被上訴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車輛從事物流運輸需要相應資質,彭某某與鷹潭市某某有限公司簽訂掛靠合同是為全體合伙人的經營謀取利益,其他合伙人當時亦未表示反對,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將鷹潭市某某有限公司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并判決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證明了掛靠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彭某某簽訂掛靠合同屬于合伙過程中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即彭某某、朱某某及吳某某的丈夫張曉艷承擔。關于吳某某是否繼承了遺產的問題,不屬于本案追償權糾紛審理的范圍。關于吳某某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本案追償權糾紛中,鷹潭市某某有限公司起訴的是全體合伙人,在合伙人之一死亡后,將其配偶列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上訴人吳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俞水才
審 判 員 汪福庚
代理審判員 范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日
書 記 員 蔣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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