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楊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601)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五終字第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某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治成,遼寧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
原審原告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楊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6042號民事判決,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治成和被上訴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楊某某與上訴人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均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被上訴人楊某某為證明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與上訴人單位工作往來的郵件、帶有照片的工作證、業務名片、上崗協議、上訴人單位與有關超市業務往來的證據材料、上訴人單位工作人員的電話號碼、錄音材料、失業證、再就業證等證據,被上訴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接受上訴人單位的管理,從事上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被上訴人提供的勞動是上訴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大連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守眾
審 判 員 富喜勝
代理審判員 曾國救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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