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214)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遼陽民一終字第000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負責人:畢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冰,遼寧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洪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軍,遼寧澤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洪某某、白某某、白某某與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燈民初字第01290號民事判決,中保某某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保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冰,被上訴人洪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審法院對受害人賠償認定數額有誤問題,因原審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補正裁定,并無不當之處,故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上訴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辦理喪事誤工費過高問題,因誤工費是必要的況且實際發生的,故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支持。
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中肇事司機雖然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法律并未規定可以免除其他賠償義務人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故上訴人上訴主張精神撫慰金不予給付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1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麗娟
審判員 曹麗娜
審判員 喻政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凌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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