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362)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撫中審民終再字第00053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滿族自治縣某某鎮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蘇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某某,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唐穎,遼寧金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滿族自治縣江河水利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鎮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立寶,遼寧啟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某某,男,住遼寧省某某滿族自治縣。
申請再審人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某滿族自治縣江河水利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撫中民一終字第00073號民事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遼審四民申字第390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
本院再審過程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其與某某滿族自治縣江河水利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已自愿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就相關侵權責任糾紛雙方能夠妥善解決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審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是依法處分自己的權利,本院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撤回其再審申請,本案終結再審程序;
二、恢復對本院(2014)撫中民一終字第00073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霍鳳鳴
審 判 員 陳征南
代理審判員 孫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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