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趙某某、馬某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729)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撫中民終字第007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撫順經濟開發區。
委托代理人:唐穎,遼寧金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已病故)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林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撫順市望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已病故)承擔訴訟的繼承人:趙鵬,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東北特鋼集團撫順基地武裝保衛處職工,住撫順市望花區。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撫順經濟開發區。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馬某某之妻),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撫順市望花區。
上訴人郭某某因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2014)撫開民二初字第00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穎,被上訴人趙某某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林某某、趙鵬,被上訴人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上訴人郭某某雖提供了其與被上訴人馬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馬某某收到郭某某購房款355000元的收條,但以上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法律行為,二審期間,法庭要求上訴人郭某某提供355000元從金融機構存、取款憑證等證據,以證明雙方資金轉移交付的真實性,但其未能提供;法庭還要求上訴人郭某某提供其與馬某某房屋買賣交易未辦理過戶系其所稱的由于政策限制所致的證據,其仍未能提供;法庭要求上訴人郭某某提供其購買房屋后實際占有使用訴爭房屋的證據,其亦未能提供。綜上,被上訴人馬某某將訴爭房屋出賣給上訴人郭某某,雙方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郭某某也不能證明其對此沒有過錯,亦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和實際占有訴爭房屋,故原審判決駁回郭某某的訴訟請求正確。上訴人郭某某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郭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宮 穎
審判員 馬開智
審判員 羅 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張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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