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黎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670)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81號
原告: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寧志勤,廣東余黎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黎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住址: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黎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經交付了拖欠的物業管理費為由,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成立,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撤訴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梁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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