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2009)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83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曾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2011年1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被四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逮捕,現羈押于四會市看守所。
辯護人鄧國盛,廣東圣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會市人民檢察院以四檢刑訴(2014)第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會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鄉少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及辯護人鄧國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四會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7日凌晨時分,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四會市城中區沙尾居委會沙尾一路明日之星托兒所門前路段,將被害人羅某強一輛藍色五菱牌面包車(車牌號為粵HRG***)偷走。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55350元。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四會市公安局投案。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并提供書證、現場勘查、辨認筆錄、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材料。
被告人何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辯解認為當晚偷的那臺藍色五菱牌面包車還有二名同案犯,一是何某全,二是何某濤。
辯護人認為,一、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查查明:2013年11月27日凌晨時分,被告人何某某去到四會市城中區沙尾居委會沙尾一路明日之星托兒所門前路段,將被害人羅某強一輛藍色五菱牌面包車(車牌號為粵HRG***)偷走。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55350元。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四會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證明:案件的發生、受理、立案經過。
(2)抓獲經過
證明:2014年6月11日15時許,何某某在妻子何某珍的陪同下來到四會市公安局投案并供述其于2013年在四會市等地盜竊汽車的事實。
(3)人員信息及前科材料
證明:何某某已達刑事責任年齡;曾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2011年1月9日刑滿釋放。
(4)車輛信息
證明:事主羅某強和溫某勝被盜車輛的證明信息情況。
(5)四會市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
證實:經核查四會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系統,2013年11月27日,除羅某強被盜一輛五菱牌面包車報案,四會市公安局沒有接到其他被盜汽車案的警情。
(6)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證實:羅某強被盜的五菱牌面包車的情況。
(7)何某某的入院、手術、出院記錄單等
證實:何某某2014年2月13日被診斷為1、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手第2、3掌骨骨折,左第2指中節指骨骨折;4、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并就上述受傷部門手術處理等情況,
2、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
證明:經勘驗,制圖一張、照片3張,證實被盜現場位于沙尾居委會沙尾一路明日之星托兒所門前路段的情況。
(2)作案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證明:何某某在四會市沙尾一路明日之星托兒所附近路段指出在此作案。
2013年11月27日6:33分在江肇高速路段視頻拍到何某濤(搭載何某全)駕駛被盜粵HRG***的截圖。
何某某指出該車就是在2013年11月下旬到四會市沙尾盜竊的五菱面包車,并對駕駛員及坐在副駕駛座的何某濤及何建全作了辨認。
4、鑒定意見
廣東省四會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四價鑒證(2014)G-105號鑒定結論書。
證明:五菱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號碼為粵HRG***,發動機號為:UD31220014,車輛識別代號:LZWADAGA8D8059749,認定價格是55350元。
5、證人證言
證人何某珍證言的主要內容:我近期發現我丈夫何某初的精神狀態不好,心事重重的。2014年6月11日今天早上,我就忍不住的問何某某為什么心事重重的,何某某最終將自己伙同他人到四會盜竊汽車一事告訴了我,我心里好怕就勸丈夫到四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將作案情況詳細向公安機關交代,尋求從輕處理,后來,丈夫何某某答應到四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6月11日下午。我就陪同我的丈夫何某某到了四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7、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羅某強陳述的主要內容:我的小型汽車被盜了,我來報案,具體經過是這樣的:2013年11月26日19時,我從外地駕駛本人名下的一輛小型汽車回住所四會市城中街道城東居委會興隆街十六座13號,后將駕駛的車輛停放在位于四會市城中區沙尾居委會沙尾一路明日之星托兒所門前路段停放著,車輛停放期間我將防盜器及兩把方向鎖鎖好,鎖好后我就走回家中,約在次日7時50分,我就回到上述地點準備駕駛外出過程中發現的停放的車輛不見了,于是走到附近街巷夜沒有發現車輛的蹤影,后我便意識到車輛被人盜竊了,接著我就撥打110報警。
我的車輛是一輛七座的小型面包車,車輛的品牌五菱牌,車牌號為粵HRG***,車輛型號為LZW6431M1,車架號碼為LZWADAGA8D8059749,發動機號為UD31220014,車身為藍色,該車在2013年3月28日注冊登記,購入價值為人民幣56700元人民幣。
8、同案人供述
(1)何某全供述的主要內容:我盜竊汽車一共兩次:
第一次是2013年11月底一天晚上我伙同何某濤、郭某輝到郁南縣白鄉鎮盜竊一臺汽車,并以8000元價格在金利鎮賣掉,后我分到2300元給了何某濤、郭洪輝兩人。
第二次是2013年12月份我伙同何某濤到郁南縣城盜竊一臺小汽車時被車主發現,于是我們就開車逃跑,這臺車沒有被發現的話,我們就能盜走那輛車。
我們一般盜竊國產五菱牌小型汽車,我們的作案工具是兩條六角匙和一個套筒。
我認識何某某、至于他的工作狀況不清楚,何某尚以前就在金利鎮當教師,而且在金利鎮有一間汽車修理廠,兩人均無聯系電話。
我去過端州、高要市,但是四會和懷集、廣寧都沒有去過。
我之前因為打架被黑龍江省處過兩年勞教,2005年5月份勞教結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1月11日凌晨在廣三高速三水西收費站內被郁南公安局警察抓獲。
(2)何某濤供述的主要內容:
我因涉嫌盜竊汽車被羈押,但是我沒有盜竊行為。公安機關扣押了我的物品(一輛深藍色五菱宏光牌小汽車,車牌號是懸掛粵EQX***,車架號LZWDAGAXC8175713,一個白口罩,汽車的行駛證,車輛登記證,車輛完稅證明、錫紙、塑料、吸管、封口膠、六角鑰三把,一把剪刀,一只套勾、一把梅花扳手,一只手電筒、一副手套、液壓鋼筋切斷器一把,一把十字螺絲刀,一把鐵鉗,一把緊手工具,一副桂R8Ad32車牌,三個套筒,一個鐵錘,一條空心金屬管,一把尖嘴鉗,一把斷線剪刀,一把活動扳手,二把緊手工具、一把梅花扳手、三把十字螺絲刀,一個千斤頂),這些工具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用途。
我在2013年11月份或者12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我忘記了,時郭某輝介紹我買這輛車的,當時我在跑業務,需要一輛汽車作為交通工具,后來經過郭某輝的介紹一名貴州籍男子,以15000元的價格抵押給我,并說過了春節后將車輛贖回來,自從跟貴州籍男子抵押給我后我一直使用至今。
我認識何某某和何某尚。我應該是2013年的下半年去過四會一兩趟。我是做飼料業務的,飼料名叫醉商微生物飼料,我去四會的目的就是做點小生意。有時候自己去,有時候和我女友何某平一起去四會市跑業務。我有前科,在2008年的時候因為詐騙罪判了1年2個月。
9、被告人何某某供述的主要內容:我來公安機關來主動承認我與何某全、何某濤于2013年11月份、11月份分別在四會市、端州區、懷集等地偷到三輛五菱牌面包車。下面是詳細的過程:
2013年11月下旬,快到12月份的時候的一天凌晨,具體時間忘記了,何某濤和何某全提議去四會偷車,我答應,于是駕駛者何某濤使用的深藍色五菱牌面包車來到了四會市沙尾一路明日之星托兒所附近,發現一輛藍色的五菱牌七座面包車,我們決定偷這臺車,我和何某濤負責望風,何某全攜帶著工具負責偷車,得手后我們逃離現場。之后我和何某濤、何某全將偷來的車開去金利鎮毛崗一村中,將車交給郭某輝銷贓,后來我分的2000元。
我們使用的自制的作案工具六角匙、套筒,這些是何某全的,我們還使用一輛深藍色的五菱牌面包車作為交通工具,這輛車是懸掛粵EQX***車牌的,這個車牌是假的。這輛車平時有何某濤使用。我知道這車時何某濤和何某全在高要市白土盜竊得來的。這次我沒有參與。當時何某濤、何某全兩人去到高要市白土偷車,得手后,車的性能不是很好,半路上出了問題,當時何某濤就打電話說他和何建全在高要市白土偷了一輛面包車,開到硯崗大灣一段,車輛壞了,要我用繩子將車拉走,于是我就找了個繩子駕駛著妻子的車輛去到大灣交給他們,之后我就開車回家睡覺了。何某濤將車開到高要市金利鎮華勁汽修廠后并叫老板何某尚”辦證”。這輛車一直是何某濤使用,后來就作為了作案的交通工具。
我有前科,2009年10月份,我因涉嫌詐騙罪,被番禺公安局處理,后來我被判刑1年3個月,2011年刑滿釋放。
我身上有傷,是2014年2月13日被人毆打所致,現在我雙手骨折、雙腳骨折、肋骨斷了兩條,現在行動不變日常需要別人照顧。這次自首是我妻子和我一起來的。
辨認筆錄:何某某辨認出何某濤。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何某某各量刑情節,對其適用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的辯解,經查,理據不充分,不予采納。辯護人的第一項辯護意見,經查,理據不足,不予采納;第二項辯護意見,經查,理據充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己繳)。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何某某將盜竊的藍色五菱牌面包車以價值人民幣55350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給被害人羅某強。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關 韜
代理審判員 鄭珊珊
人民陪審員 趙慧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梁淑儀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