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513)
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臥商初字第7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華,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平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趙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8月28日,被告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并向原告出具借據和收條各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4年8月28日到2014年10月27日。現還款日期已過,被告并沒有按時還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推脫。另外,借款合同中被告趙某某作為保證人簽字確認,根據我國《擔保法》相關規定,被告趙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欠款和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1、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4年10月28日開始計算,按月利率6%計算至實際判決給付之日);2、被告趙某某對上述欠款和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趙某某未出庭應訴,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借款合同1頁、借款借據1頁、收條1頁,欲證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保證人是趙某某,借款期限是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被告承諾如未按時還款按月利率6%計算預期還款利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李某某從原告處借款2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據及收條各一份。被告趙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名。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借款合同,并且原告已將借款交付給被告,則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應承擔向原告按時返還借款的義務。對于原告的利息主張,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鑒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逾期還款利率月6%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的四倍計算原告的利息主張。被告趙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且未明確約定擔保方式及擔保范圍,則被告趙某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對被告李某某借款的本金及相應利息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五天、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二、被告趙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財產保全費220元,由二被告共同負擔。郵寄送達費44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海珍
代理審判員 毛瑞利
人民陪審員 魏成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宋偲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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